康熙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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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
【未集上】【竹字部】
解释:
【廣韻】丑之切【韻會】【正韻】抽之切,𠀤音痴。捶擊也。
【前漢·𠛬法志】景帝六年詔曰:笞者,所以敎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劉舍請笞者,捶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之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臋,毋得更人。【註】如淳曰:然則先時笞背也。師古曰:毋更人,謂行笞者不更易人也。
【唐書·𠛬法志】斷獄之𠛬有五,一曰笞。笞之爲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書》曰扑作敎𠛬是也。太宗甞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臟皆近背,詔罪人無得鞭背。
【荀子·正論篇】捶、笞臏脚。【註】捶笞皆杖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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