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简化的三个优化原则

作者 王立军 来源 《语言文字报》 发布时间 2014-11-05

朝着便于书写的方向发展,是贯穿汉字简化历史的一条重要规律。汉字简化是汉字的自然发展和人为干预的双重结果,这两个方面不仅缺一不可,而且要配合适度。过分依赖自然发展,汉字的简化就会处于无序状态;过多地进行人为干预,难免会出现违背汉字自身规律之处。简化虽然是汉字自身功用的必然要求,但汉字并不是越简化越好,而是要以优化为根本原则。汉字简化的优化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区别性原则
汉字职能的发挥,有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这就是书写和识认。就书写而言,人们总是希望符号简单易写;而就识认而言,人们又希望符号丰满易识。然而汉字越简化,就越容易丢掉信息,给识别带来困难;追求信息量大、区别度大,又难免增加符形的繁度,给书写和记忆增加负担。二者的要求是矛盾的。汉字简化必须充分认识到这种矛盾,以保证简化字有足够的区别度,否则就会损害汉字的表达功能。如1977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不顾“约定俗成”的原则,过分追求汉字形体的简化,大幅度减省汉字的笔画和部件,如将“部”简化作“卩”,“街”简化作“亍”,“雪”简化作“彐”,严重影响了汉字的构形规律和区别功能,很难为广大人民接受,因而不久就被废止了。再如《简化字总表》中的“同音替代”法,有时也容易造成职能上的混乱。如将“像”简化作“象”、“餘”简化作“余”、“摺”简化作“折”,并分别注释说:“在象和像意义可混淆时,像仍用像。”“在余和馀意义可能混淆时,馀仍用馀。”“在折和摺意义可能混淆时,摺仍用摺。”这样,到底什么时候该用哪个字,很多人根本区分不清。这种简化看起来是想减少一个字,实际上不仅字数没能减少,反而搞乱了字的职能,使人无所适从,影响了表意的明确性,给使用者带来了更多的麻烦。
理据性原则
汉字是表意体系的文字,只有保持汉字构形的表意特点,汉字才能显示其存在的价值。汉字简化必须坚持理据性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保持汉字的构形理据为前提。形体简化和保持理据之间确实有矛盾之处,但并非完全对立。有人指责简化字全面破坏了汉字的理据,这种说法未免失之偏颇。事实上,繁体字在理据清晰度上并不都优于简化字。如繁体字“郵”“審”二字,按《说文》的说解是会意字,但如今还有多少人知道“郵”字是如何由“垂”“阝”会意的?“審”字又是如何由“宀”“番”会意的?相对来说,它们的简化字“邮”“审”改成了形声字,在理据上变得更清楚了。再如繁体字“態、織、戰、躍、繡、憲、遷、遞”等,名义上是形声字,但它们的声符已与整字的读音相差很远,而且笔画也比较繁复,将它们简化为“态、织、战、跃、绣、宪、迁、递”,声音上更接近了,笔画也更简单了,这样的简化既方便了书写,又强化了汉字的理据,很好地实现了优化的目标。当然,《简化字总表》中确实有一些简化字丧失了表意性,如“親”字省去了表意部件“見”,“愛”字省去了表意部件“心”,从而成了“不见之亲”“无心之爱”。特别是一些“符号替代”和“草书楷化”的简化字(前者如“凤”,后者如“书”),对汉字理据的损害比较严重,这样的简化方式不宜过多采用。
系统性原则
汉字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日益严密的符号系统。对汉字形体的简化,也应该充分考虑系统性原则,而不能单纯追求个体字符的笔画减少。但是,由于简化字来源复杂,从历代文献或民间“俗字”中采集的简体字,本来就不是成系统简化的,相互之间必然缺乏有机的联系。如“鄧”“燈”“凳”三字,本来都是以“登”为声符的,属于一个声符系统。把“鄧”简化作“邓”、“燈”简化作“灯”后,“邓”“灯”“凳”成了在形体上毫无联系的3个字,从个体字符的角度看是变简单了,但从系统的角度看却是变复杂了,这样的简化反而会增加人们记忆的负担,因为没有规律的事物是最难掌握的。为了较好地保持简化汉字的系统,使之既利于书写,又便于识记,《汉字简化总表》采取了“类推简化”的方法,即《简化汉字总表》第二表所列132个简化字和14个不能独用的偏旁,在用作其他字的偏旁时也同样简化。应该说,“类推简化”的原则总体上是成功的,这一原则使得简化字在一定范围内保持了内部的系统性。但是,当时的类推简化并没有明确限制范围,当一系列大中型字典辞书相继问世,大型计算机字库相继建立,简体版的古籍纷纷出版时,类推简化的范围便无限扩大,问题也就逐渐显露出来:《简化字总表》一表不允许类推,二表允许类推,这样就存在两种不同的简化方式,字数大量增多后,两种简化方式的矛盾就会被放大,这样反而影响了简化字的系统性;有些繁体字类推简化后,原字的结构被破坏,影响了构字的理据,也破坏了字形的美观;有些辞书收字时,对汉字不限部位、不限层次、不限功能地无限类推,在汉字本来数量繁多的情况下,又人为地造出大量历史上从来没有使用过的“人造字”,既违背了辞书存储汉字的历史真实性原则,也使汉字的总体系统繁化甚至混乱,给应用领域带来不便。因此,类推简化必须限定在通用汉字的范围,而不能无限类推。
在《通用规范汉字表》研制的过程中,针对简化字中部分违背优化原则的现象做过专门研究,并根据某些意见提出过调整若干繁体字的方案,在不同层面征求意见,并做了一些科学实验。最终形成的认识是:在全民已经使用简化字半个世纪以后,如果调整部分繁体字,可能造成文化教育领域的波动,不利于社会用字的稳定。而且,即使是广为诟病的简化方式,也并非全部不合理,如何恰当地采用这些简化方式,还需要大量扎实的科学研究与社会调查,在情况不甚明了之时必须慎重行事。汉字系统是一个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感想式的任意调整部分繁体字,也是有失科学的。因此,此次《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制定,暂不对繁体字的问题进行调整。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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