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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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
【酉集上】【言字部】
解释:
〔古文〕䛦𧧡吅㕬【唐韻】【集韻】【韻會】【正韻】𠀤似用切,音頌。
【說文】爭也。
【六書故】爭曲直于官有司也。
又【易·訟卦疏】凡訟者,物有不和情𠂯,爭而致其訟。【註】爭辯也。
又【雜卦】訟,不親也。
【周禮·地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敎而有獄訟者,聽而斷之。【註】爭罪曰獄,爭財曰訟。
【疏】對文例也。若獄訟不相對,則爭財亦爲獄。
又衆論異同錯互也。
【後漢·曹褒傳】會禮之家,名爲聚訟。【註】言相爭不定也。
又上書爲人雪冤曰訟。
【前漢·王莽傳】吏民上書冤訟莽者,以百數。
又責也。
【論語】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註】訟,猶責也。
又公也。
【史記·呂后紀】未敢訟言誅之。【註】訟,公也。猶明言也。
【韻會小補】通作誦。
【前漢·呂后紀·鄧展註】誦言,公言也。
【正字通】訟,亦音工。與公通。
又【韻會】通作頌。
【說文】謌訟也。
【徐鉉曰】古本《毛詩》雅頌字多作訟。
又【廣韻】【集韻】【韻會】𠀤祥容切,頌平聲。亦爭獄也。
【詩·召南】何以速我訟,叶上墉下從。毛氏曰:《易》註:訟,爭也,言之于公也,从言从公,蓋會意也。且諧公聲,是以《詩》協從韻,《易》獨音去聲,未爲允當。合依《詩》音,二韻通用。
又【集韻】餘封切,音容。諍也。
【書·堯典】嚚訟可乎。馬融本作庸。
又容也。
【史記·吳王濞傳】佗郡國吏欲來捕亡者,訟共禁弗予。【註】訟音容。言其相容禁止不與也。
又叶古東切,音公。
【潘岳·關中詩】旣征爾辭,復蔽爾訟。當乃明實,否則證空。
又叶徂郞切,音藏。
【魏武帝·對酒曲】宰相股肱皆忠良,咸禮讓,民無所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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