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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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
【酉集下】【辛字部】
解释:
同辨。
【說文】判也。
【廣韻】別也。
【易·履卦】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又詳審也。
【周禮·天官】惟王建國,辯方正位。
又明悉也。
【易·大有】明辯晳也。
又【集韻】巧言也。
【禮·王制】言僞而辯。
【史記·荀卿傳】鄒衍之術,迂大而閎辯。
又爭辯也。
【禮·鄕飮酒義】不慢不爭,則遠于鬭辯矣。
又【說文】治也。
【書·酒誥】勿辯乃司。
【左傳·昭元年】主盟者誰能辯焉。【註】辯,治也。
又微辯,諷諭也。
【禮·儒行】其過失可微辯而不可面數也。
又與徧通。
【禮·樂記】其治辯者其禮具。【註】辯,徧也。
【史記·五帝紀】辯于羣神。
【書·舜典】作徧。
又與平通。
【字彙補】平均也。
【史記·五帝紀】辯秩東作,辯秩西成。
【書·堯典】作平。
又【五音集韻】下辯,地名。在武鄕。
又【集韻】【韻會】筆列切【正韻】必列切,𠀤音䇷。與貶同。
【周禮·秋官·士師】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註】辯,當爲貶。遭饑荒,則𠛬罰、國事有所貶損。
QQXIUZI.CN 千千秀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