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文的三次厘定规范

作者 珠峰 来源 《语言文字报》第493期 发布时间 2014-11-07

  据藏文史籍记载,藏文在历史上曾进行过三次较大规模的厘定规范,分别是8世纪中叶~9世纪初叶,9世纪中叶,11世纪初叶。

  从8世纪中叶墀松德赞(730~797年)至9世纪初叶墀德松赞(?~815年)时期,是藏文的首次厘定规范时期。这一时期出现了著名的九大译师,其中白若杂纳根据当时译语的发展和规范需要,编写了规范译语的翻译工具辞书《梵藏词典》。通常认为这是藏文辞书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

  吐蕃赞普墀祖德赞(热巴巾,803~841年,即汉文文献《唐书》所记的可黎可足)时,集藏、印著名译师,专设译场,统一译名,规定译例,校订旧译经典,新译显密经典,进一步对藏文进行规范。藏史称之为第二次厘定规范。

  吐蕃末代赞普达磨的五世孙阿里古格王意希沃之子大译师仁青桑布(958~1055年)同入藏的天竺班智达善护、德护、智护一起,共同修订文字,厘定新译语。藏史称此为第三次厘定规范。

  三次厘定中,以第二次厘定最为著名。

  对这次规范,藏文史籍《贤者喜宴》中记载得比较详细,主要内容有:第一,颁布厘定新词术语的“法令”,确定两人为工作主持人。第二,确定了翻译的三大原则:翻译要符合声明学理论原则;译文要忠实原文;译文要通顺易懂。第三,制定了音译、意译、直译和改译的方法。其中关于音译的规定有:难以解释的虚字词或声明理论不宜意译的采用音译;多义词不能按它的某一义来译时,采用音译;一些词意容易使人发生误解或有歧义的,采用音译。第四,规定四条注意事项。尤其重要的是,规定各译场不得按各自方言土语翻译和创造新词术语,必须使用厘定规范了的语言;若确要创新字词,必须理由充足而有根据,新创造字词必须由赞普下诏批准后,方能使用。

  这次文字厘定,严格而谨慎,成效很大。当时著名的藏族译师与印度班智达共同对旧译典籍进行修订,同时就显密乘典籍如何译提出了处理方法,撰写了《语合二章》,确立了声明理论与藏语文互相吻合而又易懂的翻译原则。还对藏文词汇不规范以及译语中存在的混乱现象,搜集整理编辑了一部标准的藏梵文对照词典《翻译名义大集》,共收词语9565条,分283个门类,此书后收录于藏文《大藏经》的丹珠尔部杂部。这一时期,吐蕃还从天竺聘请了很多班智达来藏,与本土大译师一起,按照规范了的藏文翻译编写了丰富的文献典籍。

  墀祖德赞时期对藏文的新规范,影响很大。目前通行的藏文基本保留了这一个时期修订后的文字体系。某些原则和规定,至今仍闪烁着光芒。如上述第二条内容完全符合现代翻译要求的“信、达、雅”三原则;关于音译的原则规定也完全适用于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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