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来源 《语言文字报》 发布时间 2014-11-03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修订)课题组 

1.《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发布实施以来,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飞速发展,社会语言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词法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一些《基本规则》未曾涉及的问题,也发现了一些原未处理妥帖的问题,有的规定还与应用实际(如中文信息处理、新闻出版、辞书编纂、汉语教学等领域)不尽吻合。为了使正词法更好地适应汉语拼写的需要,在汉语走向世界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适时修订《基本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教育部于2002年11月为《基本规则》的修订专门立项。文件的起草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和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起草人有董琨、李志江、金惠淑、史定国、王楠、杜翔。

2.课题组在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参照当初制定《基本规则》的基本思路,对其发布实施以来各界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并考察了汉语辞书和教材编写中汉语拼音拼写的现状,然后对原规则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形成修订初稿;之后多次召开会议,征求了各方面专家意见,集思广益,反复斟酌。2008年年底完成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上报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在征求部分省、市、自治区语委的意见后,课题组再次组织修改,完成送审稿。2009年7月再次上报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在中国语言文字网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年12月,课题组在教育部《语言文字》杂志上发表文章,征求学界专家意见。2010年4月,《基本规则》(修订)课题通过结项鉴定;8月,通过教育部语言文字标准审定委员会预审;12月,通过教育部语言文字标准审定委员会终审。

3.原《基本规则》是国家标准,具有法定地位。自公布实施以来,在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课题组认为,原《基本规则》吸收了以往正词法研究的理论成果,并考虑到社会上的拼写习惯,制定的规则总体上是合理的、可行的。因此,本次修订基本保持原规则的框架与原则,不做大的调整,修订的重点是细化完善各项规则,调整增补各类举例。力争做到:反映当今语言学研究的新进展、新成果,综合运用语法、词义、语音三个方面的理论,使之相互补充,相互校正,得以完善;协调处理汉语拼写中习惯性和合理性的矛盾,使之既有足够明确的规定性,又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有利于在文字信息处理、辞书编纂、人名地名拼写等领域的应用推广。

4.与原版《基本规则》相比,新版主要有七个变化:
第一,将原标准中正词法的具体规定、用法调整为“分词连写规则”“人名地名拼写规则”“大写规则”“缩写规则”“标调规则”“移行规则”“标点符号使用规则”等7个基本规则。其中,把原先按词类分节的部分归到“分词连写规则”之下,并增加了“缩写规则”和“标点符号使用规则”。第二,取消原标准中与名词、动词、形容词、代词、数词和量词并列的“虚词”一节,把虚词词类提升,与实词词类并列,以贯彻按词类分节的原则。第三,给叹词、拟声词标注声调。第四,修改了原标准中关于非汉语人名、地名的汉语拼音拼写规则。非汉语人名、地名中的汉字名称,用汉语拼音拼写。第五,参照《中文罗马字母拼写法》ISO-7098的规定,补充了“汉字数字用汉语拼音拼写,阿拉伯数字则仍保留阿拉伯数字写法”的规定。第六,增加了在某些场合,专有名词的所有字母可全部大写,也可不标声调的规定。第七,增加了变通规则,以照顾某些领域的特殊需要。根据识字需要(如小学低年级和幼儿汉语识字读物),可按字注音;辞书注音需要显示成语及其他词语内部结构时,可按词或语素分写;辞书注音为了提示轻声音节,该音节前可标中圆点;在中文信息处理方面,表示一个整体概念的多音节结构,可全部连写。 (杜翔 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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