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字形”与海峡两岸的书同文

作者 李义琳 林仲湘 来源 《汉字书同文研究》第7辑(2008年) 发布时间 2014-12-17

【内容提要】本文就“新旧字形”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如对“新旧字形”的称谓、新旧字形的定义、新旧字形与简繁字异体字的区别提出我们的看法,并作一些理论探讨。就新旧字形层面上的海峡两岸“书同文”问题提出我们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新旧字形 书同文 简繁字 异体字 海峡两岸

[文中注明(图片丢失)处原有图片,见《汉字书同文研究》第7辑。]

大陆和港澳台都通用汉语汉字。在文字使用上,本不该有什么差别,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几十年的隔绝,人为地制造了文字使用上的差异。现在香港澳门已经回归,书同文的速度明显加快,大陆与台湾民间经济文化交往也日益增多,书同文也更为人们所关注,若不带政治偏见,就学术范围来探讨,很多问题是容易取得共识的。

大陆和台湾在文字差异上主要有繁体字和简化字的不同,异体字选用的不一致,还有新字形旧字形的差别。在这些差异中,新旧字形差别最细微,但涉及的字多、面广,也应引起注意。现在就“拳旧字形”的有关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就教于方家。

一、新旧字形的名称

新旧字形的提法,是伴随着《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的制订和推行而产生的。1965年1月30日,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统一汉字和铅字字形的联合通知》,随文发布了《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以下简称“字形表”)。这是继《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以下简称“一异表”)、《汉字简化方案》(后汇编为《简化字总表》)之后,汉字规范化的又一重大举措。

“字形表”问世以来,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大陆统一了印刷铜模,改变了出版物上字形杂乱的面貌,在全社会确立了汉字字形的标准。又通过教材、工具书的传播进入课堂,促进了语文教学。后来《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字通用字表》等都采用了标准字形,有力地推动了汉字规范化。

“字形表”共收录了6096个通用的汉字,按笔画顺序列出它们印刷宋体的标准字形。包括整这结构的方式、部件的构成、笔画的数目和形状,并在排列中体现各字的笔顺。该表除了吸收整理异体字和简化繁体字的成果之外,还针对当时印刷物上同一字种而有细微差别的字形进行规范,确定其标准字形。

习惯上把符合这一规范标准的字形称为新字形,又叫“人民体”;把不符合这一规范标准的、只有细微差别的字形称为旧字形。如“吴—吳”、“吕—呂”、“告—吿”各组中,前一字为新字形,后一字为旧字形。

在“字型表”中没有新旧字形的说法。后来为了便于称呼,就提出这一概念来。而且“字形表”只列出标准字形,即新字形,没有列出与之对应的微别字形,即旧字形。这跟“一异表”和《简化字总表》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属于隐性处理。其后陆续出版的字典辞书大多列有《新旧字形对照表》或者《新旧字形对照举例》(以下简称“对照表”)。这些“对照表”,都是从“字形表”中概括出来的,但在分组和组数上并不一致。

首先使用新旧字形这一称谓的是陈越先生。他早在1965年发表了《谈字形规范化问题(1-3)》。文中详细分析了通用汉字形体的分歧、字形规范化的必要性、字形规范化的步骤、原则和规律,还把新旧字形的差别归纳为18项。[1]这是一篇很有历史价值的论文,在当时可以说是对新旧字形作权威性的解说。对我们今天来探讨新旧字形的问题仍有不少启发。可惜的是,没有给新字形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作了一般性的描述。也没有列出一张全面的《新旧字形对照表》。

新旧字形这个称谓只是一种习惯说法,严格推究起来,这个说法并不科学。

首先,从有些传承字来说,如:“一、人、民、家、康”等,它们自隶变楷以来一直就是这样写的,没有与之相对的旧字形,说这些字是新字形,似乎有些牵强。

其次,从某些有旧字形与新字形相对的字来说,有的新字形比旧字形出现的还早,有的旧字形出现的时间反倒比新字形要晚。如唐代颜元孙的《干禄字书》是唐代有代表性的正字书。把字分为正、通、俗三类,“所谓正者,并有凭据”,用在正规的、庄重的场合,这样的字当然是历史悠久,有文献凭据的。“所谓俗者,例皆浅近”,可以用在日常生活中,写个收据、记个账单、开个药方之类的场合。这样的字都是后起的民间流行的字形。“所谓通者,相承久远”,这些字虽然不像正字那样“并有凭据”,但也有不算短的历史。这些字可以用在写信函、状纸、报告这类的场合。我们现在说的新字形与旧字形的关系,有些类似《干禄字书》中正字与俗字(或通字)的关系。如:新字形“灰”在《干禄字书》中是正字,与之相对应的旧字形“(图片丢失)”在《干禄字书》中是与之对应的俗字。新字形“删”在《干禄字书》中是正字,旧字形“刪”是与之相对应的俗字。这样看来有些旧字形是后出的“俗字”,而所谓的新字形倒是历史更悠久的“正字”。

第三,容易产生误解。有人认为,新旧字形既然有新旧之分,那么新字形就是新近才出现的,甚至误认为是“字形表”重新创制的汉字。

其实,有些新旧字形的差别在当时以至在几百上千年前已经并存。新字形“吴”在汉代就已出现,[2]“吕”“直”等新字形,唐人的《五经文字》《九经字样》中已经收录,“俞”“录”等新字形在宋本的《钜宋广韵》已见踪影。翻开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出版物,不难发现“直”又作“直”,“青”又作“靑”。甚至有的字典辞书中,新旧字形也混杂在一起。,同一个字在字头、词目、释义、索引中的字形式却不一样,“新”“旧”杂然并存,使读者无所适从。

为了纠正这种这种字形的混乱状况,从1955年开始,进行了整理工作。有关部委组织专家,先后成立标准字形研究组、汉字字形整理组,开展长达10多年的反复研讨。根据一定的原则,从杂乱的字形中选定一个作为标准字形,即新字形。显然不是凭空生造的,而是在原有基础上加以规范。

可否这样来理解,新字形的“新”并非重新另造一种字形,而是从杂然纷呈的字形中进行规范,重新确认其中一个为标准字形。但是,“新”和“旧”的提法,毕竟会使人产生误解。
我们认为,不如把新字形改称为“标准字形”,把旧字形改称为“微别字形”。这仅仅是我们的一得之见、一家之言。为了方便研讨问题,本文仍沿用新旧字形这一说法。

新旧字形是个习惯的说法,其严格的意义尚未明确,有待确定。为了弄清新旧字形的内涵和外延,即给这一概念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宜从归纳其特点入手。

有关新字形与与旧字形的分组,在各字典辞书的“对照表”中都列出了不少。尽管互有出入,也可供考察新旧字形的特点。傅永和先生对新旧字形的差异进行细致的描述。[3]王铁琨先生把新字形的特点概括为17条。[4]综合各家的看法,再作进一步的归纳,可以从中寻绎出新旧字形的特点。

(一) 新旧字形在字形上有细微差别

这种字形的差别是十分细微的,仅仅出现在某一部件的个别笔画上,是局部的。从形位与形位变体的角度来观察,这种差异也不可能太大,只能是细微的。其细微差别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

1.个别笔形微有变异。如:

新字形 旧字形 区别点

言 言 起笔新字形为点,旧字形为横

屯 起笔新字形为横,旧字形为撇

匀 勻 中间新字形是一点一提,旧字形为两横

2.笔画相交与否。如:

新字形 旧字形 区别点

灰 (图片丢失) 新字形上部横和撇相交,旧字形相接

告 吿 新字形第三笔和第四笔相接,旧字形相交

角 角 新字形下部中间的竖和第二横相交,旧字形相接

3.笔画略有增减。如:

新字形 旧字形 区别点

吕 呂 新字形6画;旧字形中间多了一撇,7画

黄 黃 新字形11画;旧字形上部多了一横,12画

奥 奧 新字形12画;旧字形上部中间多了一撇,13画

4.结构稍有出入。这是由于某一笔画的变异而影响。如:

新字形 旧字形 区别点

感 (图片丢失) 新字形为上下结构;旧字形的左撇和右戈延长,这半包围结构

麂 麂 新字形为半包围结构;旧字形左撇缩短,为上下结构

鼫 鼫 新字形为左右结构;旧字形“鼠”的右下折延长,为半包围结构

这第4种情况,实际上也是笔形问题。只不过因为某一笔形长短不同而影响到整字的结构方式。这种情况只占少数。

(二) 新旧字形具有可类推性

有新旧字形差别的字,往往作为部件、偏旁,类推出来的一批字,这些类推字也有新旧字形的差别。如:

兑:悦、税、脱、蜕

兌:悅、稅、脫、蛻

俞:偷、喻、榆

兪:偸、喩、楡

有的可类推的字多一些,有的则少一些。还有一种情况,只限于某几个字,不能普遍类推,如:“殳—(图片丢失)”在通用字中只限于“没、殁”两字有新旧字形差别,在“股、投、骰、段、殷、般、毁、殿、毅”等字中则没有新旧字形的差别。尽管具体情况不一,类推范围有大小,但在可以类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这就不同于简繁字和异体字。《简化字总表》中能继续类推的字仅限于第二表(有123个简化字和14个简化偏旁),第一表则是不能类推的(有350个,占多数)。“一异表”虽然也有可类推的情况(有些字形极相近,但有一定类推性的字,按我们的看法,似可归入新旧字形的差别),不过比《简化字总表》还要少得多。

(三) 新旧字形的涉及面很宽

由于差别细微,又具有可类推性,认真考察起来,新旧字形涉及范围相当宽。据我们的统计,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涉及新旧字形的字有1965个,占7000字的42.4%[5]。

(四) 新旧字形具有易认知性

新字形与旧字形的差异实在太细,不仔细分辨的话,就看不出来。加上涉及的面又广,见得多了,也就不太在意。除了初学者,一般不造成阅读障碍。

据说,中、日、韩以及台湾三国四方学者在研讨CJK字库的字形时,对绝大部分的新旧字形采取认同的办法,大家都承认是同一字种,不另列字头。

这四个特点中,最基本的特点是细微差别和可类推性。正因为新旧字形差别细微又可以类推,所以涉及面就广,易于认同。

新旧字形还有一些特点,譬如,一般是一对一的关系,但有少部分一对二、一对三的如:户—戶、戸

(图片丢失)

另外,有的字没有新旧字形的差别(如一、口),有的字只有一组新旧字形的差别(如尚—尚)、温—溫),有的字则含有两三组的新旧字形差别,如:

蕰—(图片丢失) (含有两组新旧字形:艹—(图片丢失) 、昷—(图片丢失))

蕴— (图片丢失)(含有三组新旧字形:艹—(图片丢失) 、纟—糸、昷—(图片丢失)))

这些特点属于非本质的,不具备区别作用,因为在简繁字、异体字中也会存在。这里就不作进一步讨论。

我们认为,可以根据上述新旧字形的四个特点,特别是前两个基本特点,给新旧字形下这样一个定义:
新旧字形是同一字种中(或同音、同义)而有细微差别、能适当类推的印刷字形。其中字形是规范字形,可称为“标准字形”;旧字形是与之有细微差别,能适当类推的印刷字形,可称为“微别字形”。

从上述讨论中,可以看出新旧字形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这一称谓,有赞成的,也有不同意的,或者有保留意见的。其次,对所指的内容,即新旧字形的定义、范围以及分组,又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从所指的汉字现象来看,则是客观存在的。

在解决这一难题,一方面靠调查研究,对这一汉字特有现象进行深入细致的普查和专题研讨。另一方面要有一套理论指导调查的解释这一现象。这里我们打算从形位理论对新旧字形作一些探讨。

首先运用形位观点来说明新旧字形问题的,是山东大学殷焕先教授。他早在1981年指出:形位和形位变体“是个复杂的问题”,然而“从教学上的需要、从使用上的需要——在今日,尤其是机械化使用上的需要……是语文工作者所应当苦心研究的。”[6]

受殷先生的启发,我们也曾作过初步的探索。1988年在《略论标准字形的定型化》[7]中,用了相当的篇幅来谈自己的看法。经过十多年的思考,又有一些新的体会。[8]

形位理论是从音位学借鉴过来的,并且结合汉字的实际,作一些变通处理。形位和形位变体的概念跟音位和音位变体概念相类似,但是又有很大的区别。音位和音位变体属于语音学的范畴,研究对象是语音的共有现象;形位和形位变体属于汉字学的范畴,研究对象是汉字特有的现象,而不是文字的共有现象。因此必须考虑到汉字的实际情况,不能生搬硬套。

形位是具有区别作用的、最小的字形单位,包括基本笔画和基础部件。同一形位又可能有各种形位变体。笔画方面,如“撇”这个形位至少有下列的变体:短撇、平撇、竖撇、斜撇、竖斜撇等;“点”这个形位包括直点、平点、挑点、撇点、垂点、长点等的形体变位。部件方面,如“户”这个形位的变体有“戶、戸”;“骨”的形位变体有“骨、(图片丢失)”。这些形位变体的形状虽有细微区别,但是从所构成的整[了来看,其记词表义的功能却是没有区别的,是属于同一字种的。

判断某些基本笔画或部件是否属于同一形位,关键要看它们在相同的构字环境中互相替换后,是否对整字的记词表义功能有影响。如果没有影响,即不改变整字的语素义或词义,那么这些基本笔画或部件应归纳为一个形位。

形位变体又可分为条件变体和自由变体:

(一) 条件变体是受某种条件的制约而产生的,是有规律性的。大致上可分为三类[9]:

1.受位置制约。独体字充当偏旁(主要是左偏旁)后,因位置局促,有的笔画被压缩或者变形,如“光—耀(光的末笔长折缩短)”。有的甚至变成别的笔画,如“土—地(土的末笔由横变成提)”、“竹—竿(竹的两竖娈点)”。

2.受笔画相互制约。一般来说,相同的笔画并列时都要有些变化,如“三”的三横不能长短一样,“灬”四点的仰向不同。有时还会改变笔画,最突出的是“重捺变点”,即一个字内有两个相邻的捺笔时,只保留一个,另外一个改为点,如“达、瓞、黍”。

3.受结构的制约。有的笔画由于受同结构中别的笔画变形的影响,也跟着变形。如“足—跑(足的末两笔相应变形,左撇变竖,右捺变提)”。

条件变体是符合汉字的构成规律的,也符合汉字书法的审美要求,是合理的。既是符合规律的、合理的,就不必更改,也就不存在统一规范的问题。这里不再赘述了。

自由变体则是不受条件的制约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同一形位的不同变体可以在同一部件中自由替换。如“兑—兌”、“并—幷”。又如:“计—計”、“拿—拏”、“群—羣”。这类变体形成同一字种字形的杂然纷存,是多余的,不便于人们的使用。有必要加以规范,确定其中一个为标准字形。

(二) 形位的自由变体又可以分为部件层面上的变体和笔画层面上的变体。

1.部件层面上的自由变体

这是由于部件更换、精减或位置变换而造成的,字形有较大的差别,如“计—計”、“拿—拏”、“群—羣”,属于简繁字或正异字的问题。这里不作进一步分析。

2.笔画层面上的自由变体

这是由于个别笔画变异造成的,字形只有细微的差别,属于新旧字形的问题。试按前面提到的细微差别的类型来看:

(1)笔形略有差别。这类变异在印刷体来说,往往是处于雕刻的方便而改变,但并不影响整字的记词表义的功能,因此仍属于同一字种。例如:“戶、戸”、“兑—兌”、“录—彔”;

(2)笔画相交互与否。个别笔画的相交或者不相交,在一般人们的心目中,往往是忽略不计的,书写时也就带有随意性。这更明显是自由形位变体。例如:“角—角”、“灰—(图片丢失)”、“告—告”;

(3)笔数微有不同。这种笔画数略有一两笔的出入,既不影响整字的记词表义的功能,也与笔画数有较大出入的简繁字有很大的区别。例如:“吕(6笔)—呂(7笔)”、“并(6笔)—幷(8笔)”、“黄(11笔)—黃(12笔)”;

(4)结构稍有出入。这类结构的差异,并非因为部件的更换、精减或位置变换,而是因为某一笔延长与否而产生的。例如:“感—(图片丢失)”、“鼫—鼫”。

从以上的例子中,可以看到新旧字形的差别是由于个别笔画的变异而产生的,并不影响整字的记词表义的功能,仍属于同一字种。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概念上的区分,二是具体实例的归属。从概念上说,新旧字形跟简繁字、异体字的关系,虽有些疑难问题,但还是比较容易区别,而具体实例的归属就有不少纠葛不清之处。

如果取广义的概念,异体字可以涵盖简繁字和新旧字形。因为三者都是指同一字种(或同音、同义)机时字形不同,只不过“字形不同”的侧重各不一样,统称为异体字也未尝不可。台湾大多取广义的异体字。大陆则取狭义的异体字,把它跟简繁字、新旧字形区分开来。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狭义的异体字。

异体字跟新旧字形的区别是明显的,它们在“字形不同”的程度不一样。新旧字形只是细微的差别,而异体字的差别就较大。新旧字形的“字形不同”仅限于个别笔形微有变异或笔画略有增减,是属于笔画层次上的不同。异体字的“字形不同”主要体现在部件的更换(暖—煖、禀—稟)、增减(矩—榘、沾—霑)、位置移动(峰—峯、啓—啟、裏—裡)以及造字法不同(野—埜、哲—喆,前字为形声,后字为会意),是属于部件或整字层次上的不同。

简繁字跟新旧字形的区别稍为麻烦一点,因为两者都有一个笔画增减的问题,似乎容易混同。但是,只要坚持两条还是分得清的。

一是层次不同。新旧字形的笔画增减仅限于笔画层次上,是某一笔画的增减(吕—呂),或因某一笔画的连与断而产生笔数的增减(艹—(图片丢失)),或者个别因某一笔画的短与长造成上下结构(或左右结构)与半包围结构的不同(感—(图片丢失)),简繁字的笔画增减则在部件或整字层次上(优—優、齐—齊、后—後)。

二是数量不同。新旧字形的笔画增减只在一两画之间(并—幷、黄—黃”)。简繁字的笔画增减较大,《简化字总表》平均每字减少5.7画。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新旧字形的涉及面很广,某些异体字和繁体字也会涉及到新旧字形的差别,如“进—進(進)”、“庵—菴((图片丢失))”(括号中的是旧字形)。是否需要把新旧字形类推所有的异体字、繁体字,大家意见不尽一致,我们主张类推到所有的异体字、繁体字。

按照字形发展规律和社会需要,大陆和台湾先后都对汉字字形进行了整理。

大陆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就着手于研究,制定《汉字字形整理方案(草案)》,六十年代确定把字形定在印刷通用汉字范围内,并于1965年1月发布了《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收字6196个。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7000字)即按照上述字形确定字形标准。台湾“教育部”也曾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制定字形标准,到1982年先后完成《常用国字标准字体表》(收常用字4808个)和《次常用国字标准字体表》(收次常用字4399个)。

就两岸对字形整理的情况看,其中有同有异。据许长安先生就160个汉字部件标准写法作比较分析,相同的有92个,占57.5%,有差异的68个,占42.5%。同大于异。从新旧字形这个层面我们从整理原则,和具体例字作比较可以看出两岸字形的异同。先从“同”的方面看:大陆和台湾都采取了接近手写楷体的原则(大陆“宋体楷化”,台湾“以楷书为主”),所以两岸字形趋于一致。有完全一致的,也有大体一致的。

1.完全一致的。如:

“爪”字头的字,都作“(图片丢失)”。像“受、爰、爵”等。含“者”字部件的字,都作“者”,像“者、箸、渚”等。

这一类还有含下列部件的字:

屯、羽、周、告、冬、直、真、并(如屏、拼,也包括上边没有 头的“形、研”等字、(图片丢失)(即、既、溉、卿)、(图片丢失)(深、探)、(图片丢失)(犀)。

上述一类字就占新旧字形中很大一部分。

2.字形大体相同,笔画数稍有差别的。如:

“示”作偏旁时,大陆和台湾都变形作“衤”。大陆仪“连结个别笔画结构”的原则,写成四画;台湾仍按照原来的笔画数作“五画”算。“阜”部作左偏旁,“邑”部作右偏旁都变形为“阝”,大陆算“两画”,台湾按传统算“三画”。“辵”部的字,大陆稍保留宋体痕迹作“辶”,三画;台湾则作从手写作“(图片丢失)”,四画。(《中华大字典》等的旧字形作“(图片丢失)”,四画)

3.笔画数相同,笔形稍有差别的。

“月”四画。处字的下部时,大陆字形撇笔变竖,如“有、青、俞”;台湾字形撇笔不变竖,仍为撇,作“(图片丢失)”。“雨”字,八画。大陆单用时,内作侧点“雨”,处上部时作“(图片丢失)”;台湾不论单用或作部件,内部都是向心的点“ (图片丢失)”。

从“异”的方面看,大陆着眼于从简、从俗,便于(折笔尽量改为直笔。连结个别笔画的结构,精减笔画数量,服从横写的需要),台湾则倾向于合于初形本义,力求合乎造字原理。这样就在新旧字形上产生了一些分歧。如:

1.日月的“月”和“肉”部变形的“月”。大陆从俗从众,合而不分;台湾则分为“月”和“(图片丢失)”(肚、胸、胡、台湾作“(图片丢失)”)。

2.“草头”的“(图片丢失)”和“(图片丢失)头”的“卝”,大陆新字形已从俗从众,混同不分,且把两个横笔写作一笔,共计三画。如:大陆的“花、苞、蒿、敬、獾、蔑”。台湾分别作“(图片丢失)”。

还有一些大陆取新字形,台湾取旧字形。如:“角、黄、骨、丑、吴、产(彦、産)”等,台湾作“角、黃、(图片丢失)、吳、(图片丢失) ”。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相同的部件大陆用了新字形,而台湾却不一致,有些字与大陆相同,有些字还保留旧字形。如:在汉字或部件上部的点撇,新字形为“(图片丢失)”,旧字形作“八”。这一类字中“曾、遂、卷、尚”等,大陆与台湾一致。而在“兑、税、悦”等字中台湾仍取旧字形作“兌、稅、悅”。

尚有其他一些细微差别,如“女”和含“女”部件的字。大陆第二、三笔不相交,作左偏旁时横笔也不变形,而台湾第二、三笔相交,作左偏旁时横笔变形作提。其他更细微的差别,不繁细述。

随着两岸交往的日趋频繁,文化交流日益增多。在字形上要求统一的愿望也更加增强。我们认为在简繁字使用上暂时难以达成统一的时候,先就差异较少,不影响认读的新旧字形问题作一些探讨,先行求得共识,是有可能的。

首先,差别较小,差异只在笔画,构件笔形上稍有差异,且不大是大部分字有差异,只在通用字中不到一半的字形上稍有差异。

大陆所持的从俗从众的原则,在台湾也并非绝对不能接受。就台湾的《常用国字标准字体表》看,有些也采取了从简从俗的办法。如在选取原则中就有“以楷为主”,“取其最通行者”,“取其笔画之最简者”,“取其使用最者”的提法。如在“值”字的说明中指出:“本作直,今作直”,“刑”字下说明:“本从(图片丢失),今从俗”,“告”字说明:“本作吿,今从俗”,“者”下说明:“本作者,今从省”。

从上述情况看,大陆和台湾有相同和相近的观点。与大陆差别较大的是大陆偏于从今,台湾更趋于从古(“凡字之偏旁,古与今相混者,则予以区别”,“因笔画近似而易相混者,则亦予区别”)。如日月的“月”与肉月的“(图片丢失)”,在民国初年的出版物(如1915年编成的收单字四万八千多个影响深远的《中华大字典》)中已经混同,没有必要再强行分辨了。再如“舌”旁与“舌”旁在大众的用字中及书刊的使用中,除“舍、舒”等少数字外,早已统一作“舌”。“甜、舔、憩”中的“舌”和“括、活、适”中的“舌”已混同,从俗从众也是顺应发展趋势的。

客观来看,台湾字形也有值得大陆学习借鉴的地方。如“反”字,大陆新字形起笔作撇,台湾依旧起笔作横。我们个人认为起笔作横,既合于初形本义,笔势也合于横写的要求,且过去字书和印刷物也多采用,以“反”作规范字也许更好。

不带政治偏见,从两岸学术研讨方面看,从用字实际和文字发展客观要求实事求是的探讨书同文问题,新旧字形的问题,应该是最易达成共识的。

我们希望两岸学者,开诚布公,客观理智的共同磋商,就汉字的发展和造福炎黄子孙的大局,促进两岸汉字字形的统一。
 

作者:(广西大学)李义琳 林仲湘

【参考文献】

《当代中国的文字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版。
《汉字字形研究》厉兵主编,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
《常用国字标准字体表》,1982年(台湾)正中书局。
《次常用国字标准字体表》1982年(台湾)教育部社会教育司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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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越《谈字形规范化问题(1-3)》,载《文字改革》1965年第3-5期。

[2]《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在《佩觿》的“提要”中说:“以‘天’承‘口’为吴,已见《越绝书》”。

[3] 傅永和《字形辨识和识字》,语文出版社,1986年;《汉字字形规范理论和实践》,载《语言文字应用》,1992年第2期;《字形的规范》,语文出版社,2000年。

[4]王铁琨《最新汉字读音书写规范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267-268页。

[5]见李义琳、林仲湘、利来友《现代汉字的新旧字形问题》,载《语言文字应用》1997年第3期。

[6]殷焕先《汉字三论》,齐鲁书社1981年版。

[7] 林仲湘《略论标准字形的定型化》,载《词典研究丛刊》第九辑,四川辞书出版社,1988年。

[8]林仲湘、李义琳《新旧字形简论》,收入《汉字字形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9]李义琳、林仲湘《也谈新旧字形和语文辞书字形规范》,载《语文建设》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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